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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岭市2024年泽国、牧屿消防队装备器材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消防装备中标 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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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岭市2024年泽国、牧屿消防队装备器材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温财执法〔2025〕05号

投诉人:福州捷得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1号工交大院47栋408

被投诉人1:温岭市泽国镇人民政府

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东河路90号

被投诉人2:台州诚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333号创业大厦2幢1401室

相关当事人:台州市康太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海虹街道梦都路88号

投诉人对温岭市2024年泽国、牧屿消防队装备器材采购(编号:CC024A10301-2,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4月30日收悉并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投诉本项目中标单位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事实依据:一、本项目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相关内容

信息来源: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site/detail?parentId=600007&articleId=I3iYt8xYnhdZWcdHYn4bxA==,附件略。

通过上述事实依据可知:

1.中标单位已承诺“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以及“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投标人(投标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的“上

述声明内容”中的“上述内容”包括:标的名称、制造商的名称、行业类型、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以及企业类型;

3.泽国消防队采购清单、牧屿消防队采购清单序号15、59的制造商九江市浩川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为145人;

4.泽国消防队采购清单序号13、14,牧屿消防队采购清单序号5、25的制造商台州市莱恩克警报器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为63人,营业收入为4200万元,资产总额为2380万元;

5.泽国消防队采购清单序号11、26、29、30、31、32、33的制造商台州沃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为42人,营业收入为2800万元,资产总额为1900万元;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一个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在一个年度当中最终汇算后出现大整数的几率是非常少见的,也是极其不符合逻辑。

二、经我司调查发现,与中标单位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一致的事实依据

1.泽国消防队采购清单、牧屿消防队采购清单序号15、59的制造商九江市浩川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为146人。信息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截图略)

2.泽国消防队采购清单序号13、14,牧屿消防队采购清单序号5、25的制造商台州市莱恩克警报器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为28人,营业收入为1678万元,资产总额为2375万元。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cggg/zygg/zbgg/202502/t20250214_24166214.htm,图略。

3.泽国消防队采购清单序号11、26、29、30、31、32、33的制造商台州沃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为43人,营业收入为2165万元,资产总额为1709万元。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cggg/zygg/zbgg/202501/t20250108_24038581.htm,图略。

通过上述事实依据可知中标单位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上述制造商的相关数据与我司调查的结果有很大差异,具体差异如下表:

数据来源

九江市浩川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台州市莱恩克警报器有限公司

台州沃拉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中标单位本项目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145

63/4200/2380

42/2800/1900

我司调查中获取的数据来源

146

28/1678/2375

43/2165/1709

需要强调的是:

1.根据国办函〔2018〕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法律法规可知,我司所提供的数据均来源于使用“gov.cn”后缀英文域名的政府官方网站,都是具有“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

2.即使我司所获得的数据具有“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但我司依然保持中立的态度,坚持回避的原则,愿意相信采购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的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的调查取证所得出的结果;即委托制造商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税务局调取制造商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提取相关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即可。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事实依据

(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原文如下“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网址:htts://www.gov.cn/zhengce/2021-02/20/content_5587944.htm),来源于财政部网站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的第3条,原文如下“3.有些货物采购项目涉及多种货物和多个制造商,投标人从批发商或者经销商处拿货,而非从制造商处直接拿货,难以获知所有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如果制造商提供给投标人的数据有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数据,是否认定投标人虚假投标(投标人没有主观故意)?

答: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办法》规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通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以及财政部公布的相关问答可知:

1.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不管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都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投标人(投标单位)必须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后方可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也就是不建议参与政府招标采购项目;

3.投标人(投标单位)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即:标的名称、制造商的名称、行业类型、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以及企业类型)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法律依据:一、《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内容不实属于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二、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受到相应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

三、我司所提供的事实依据充分、数据来源合法合规有效的法律依据

(一)国办函〔2018〕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

(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一、请求财政部门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相关要求,坚持回避,避免从有利害关系的中标单位或制造商处索取数据。而是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赋予财政部门的权利,依法依规要求制造商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查,调取企业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系统中在本项目发生之前制造商就已经依法依规上报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根据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中提取相关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可知,该财务会计报表作假是要受到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以此判定中标单位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是否存在不实,如我司投诉事项成立,请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等,依法依规追究中标单位相应责任。

二、请求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原文如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依法依规追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应责任。

我司对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的财政部门特别强调以下几点:(当然如果财政部门认为自己会依法依规的进行请无视以下所有内容)

1.为避免本项目出现“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不可逆情况出现,而导致无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司建议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在作出投诉处理之前,依法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暂停政府采购活动;

2.所有投标单位都已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以及“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标的名称、制造商企业名称、行业类型、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以及企业类型)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以及财政部网站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的第3条,都已经明确告知“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因此请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不要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做出“只要企业类型”对即可的错误判断,因为这对于其他所有努力获得所有准确数据的投标单位不公平,我司也将会对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此问题上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依规的举报,直至相关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受到处罚为止。

3.我司提醒处理供应商投诉的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依法依规发协查函给企业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对方不予配合的时候,提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协查工作,是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义务和责任;如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存在不配合的违法违规行为时,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控告和检举,而不是将对方的行政不作为转嫁给质疑单位来承担;

4.我司提醒处理供应商投诉的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务必要坚持回避原则,不可采用不合法没有效的数据(如:有利害关系制造商提供的数据,制造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所采信的是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制造商提供的数据)作为质疑和投诉处理的依据;

5.我司愿意再次强调和提醒财政部门,我司所提供的与中标单位存在差异的相关数据均源自于“gov.cn”后缀英文域名的政府采购网站,根据国办函〔2018〕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可知,都是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证据及相关数据来源合法有效毋庸置疑,取得方式合法合规公开透明,事实依据充分完整,不存在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但我司依然保持中立的态度,坚持回避的原则,愿意相信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的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的调查取证所得出的结果。

但前提,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所有取证环节都要坚持回避原则,所采集的数据都要合法有效,符合逻辑。

即财政部门只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委托制造商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税务局调取制造商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提取相关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即可。

所以我司将重点关注整个调查过程,并针对取证环节财政部门没有坚持回避原则、采集数据并不合法有效,也不符合逻辑的事实,将坚持依法依规提起行政诉讼,并针对我司一再提醒却一意孤行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做出错误的处理决定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举报控告,直至受到行政处罚为止。

6.最后我司愿意再次强调和提醒处理投诉处理的财政部门,我司投诉事项并不涉及制造商的企业类型是否为中小微企业的问题,我司的投诉事项是中标单位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即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等数据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第3条的解答,可知不管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就是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辩称:

本项目属于工业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资格审核过程中,采购人根据《声明函》内容进行中小企业划型情况的核实与审查,按照划型标准,以上制造商提供的数据均属于中小企业范畴,均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我公司已在质疑答复期间(2025年04月21日)对台州市莱恩克警报器有限公司、九江市浩川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台州沃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并发出询证函,并要求他们提供了解释说明。2025年04月23日,以上单位均提供了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相关的数据、本项目的授权书,并对数据不一致的原因进行了解释说明并加盖了公章,具体详见附件。经对比,与台州市康太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数据相一致。故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如果提供的声明函数据是由于非实质性内容填写有误,未存在故意篡改数据的行为(并未导致其从不符合条件转化成符合条件从而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利好),且填报数据的差异不影响中小企业类型的准确认定,不会导致声明函被认定为无效。

2024年10月18日浙江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处理参考:1.类型正确,数据错误,投标是否有效?

有效。对数据有疑义的,由供应商澄清说明,供应商对填报的数据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引导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说明里进一步明确。

综上所述,本项投诉不成立。

相关当事人辩称:

5月6日,相关当事人向本机关出具了《回复函》,内容如下:

福州捷得晟科技有限公司质疑我司在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九江市浩川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台州市莱恩克警报器有限公司、台州沃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小微企业数据造假,与他们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所找到的数据不一致,对于该项问题我公司做出以下回复:

1.小微企业中所包含的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不同制造商会依照自身人员变动和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变更:数据的更新时间可能依照月份、季度或年份来进行,所以不同时间段进行的招投标项目数据会存在差异。

2.福州捷得晟科技有限公司质疑九江市浩川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的小微企业信息参照数据依据为2024年所开展招投标项目中的数据,温岭市2024年泽国、牧屿消防队装备器材采购项目的公告发出时间为2025年3月17日,我公司在温岭市2024年泽国、牧屿消防队装备器材采购项目中提供的数据为制造商更新后的数据,数据来源真实可靠,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

3.福州捷得晟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台州市莱恩克警报器有限公司的小微企业信息参照数据依据为2025年1月21日招标项目中的数据,台州市莱恩克警报器有限公司的小微企业数据的更新时间为2025年3月初,温岭市2024年泽国、牧屿消防队装备器材采购项目的公告发出时间为2025年3月17日,我公司在温岭市2024年泽国、牧屿消防队装备器材采购项目中提供数据为制造商更新后的数据,数据来源真实可靠,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

4.福州捷得晟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台州沃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小微企业信息的参照数据依据为2025年1月2日公示的招标项目中的数据,该项目发出时间为2024年,台州沃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小微企业数据更新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温岭市2024年泽国、牧屿消防队装备器材采购项目的公告发出时间为2025年3月,我公司在温岭市2024年泽国、牧屿消防队装备器材采购项目中提供数据为制造商更新后的数据,数据来源真实可靠,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方提供的资料都是真实、准确的,符合此次项目招标要求的。

5月11日,相关当事人向本机关出具了《补充回复函》,其中与本投诉相关的内容如下:

1.我方经过爱企查官网中查询,核实各个制造商确属于小微企业。(查询截图略)

2.对于项目小微企业的投诉处理,我方也查询了国家其他类似招标投诉的处理公告,未改变《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作为小型企业的基本事实,声明函的实质性效力未受影响,不应认定为虚假投标情形。

综上所述,我方此次项目所有资料严格依照国家要求提供,中标权益合理、合法。

本机关经调查查明:

一、被投诉人1委托被投诉人2代理温岭市2024年泽国、牧屿消防队装备器材采购项目(编号:CC024A10301-2),被投诉人2于2025年3月17日发布该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4月8日9:00开标,共有投诉人等11家供应商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推荐相关当事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被投诉人2于4月9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目前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投诉人于4月17日对采购结果提起质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于当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针对其质疑事项,于4月23日作出书面答复。

三、质疑答复阶段,被投诉人2向九江市浩川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台州市莱恩克警报器有限公司、台州沃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发送了《询征函》,要求其就台州市康太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数据与其他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数据不一致的原因进行解释说明。4月23日,三家制造商以书面形式对数据不一致的原因作出了说明,并提供了《授权书》《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书》《小微企业信息》等相关材料。

(一)九江市浩川消防装备有限公司《说明函》内容如下:

关于台州市康太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温岭市2024年泽国、牧屿消防队装备器材采购,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我司从业人员指标数据不一致的问题,做出如下说明:

(1)2025年03月14日中标结果公告中,我司提供的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衢州支队2024年度消防装备(特种防护类)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信息,声明函中载明我司的从业人员为201人,营业收入为16878万元,资产总额为21963万元。因我司中小企业数据是在2025年3月17日更新,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衢州支队2024年度消防装备(特种防护类)采购项目开标时间是2025年03月11日,此项目在中小企业数据更新之前,所以延用之前的中小企业数据。

(2)针对温岭市2024年泽国、牧屿消防队装备器材采购项目金属拉梯中载明我司从业人员为145人,营业收入为22805万元,资产总额为26458万元。因我司人员变动,审计报告更新,所以中小企业数据更新,我司提供给台州市康太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日期为2025年03月18日,在中小企业数据数据更新之后,所以应用更新后的数据。

(3)关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我司的从业人员146人,只是人员变动,数据更新。

九江市浩川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小微企业信息》内容如下:

所属行业:工业;从业人员:145人;营业收入为:22805万元;资产总额为:26458万元;属于小型/中型/微型企业:小型企业。

(二)台州市莱恩克警报器有限公司《说明函》内容如下:

关于台州市康太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温岭市2024年泽国、牧屿消防队装备器材采购,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我司从业人员等指标数据不一致的问题,做出如下说明:

(1)2025年2月14日郴州市消防救援支队2024年装备器材采购项目(二包)中标结果公告中我司提供的中小企业信息为从业人员28人,营业收入1678万元,资产总额2375万元。因我司中小企业数据在2025年3月初更新,郴州市消防救援支队2024年装备器材采购项目(二包)公告时间是2024年12月31日,开标时间是2025年1月21日,此项目在我们中小企业新数据更新之前,故沿用之前的数据。

(2)针对温岭市2024年泽国、牧屿消防队装备器材采购项目中泽国消防队采购清单序号13和14、牧屿消防队采购清单序号5和25的产品,提供了公司从业人员63人,营业收入4200万元,资产总额2380万元的数据。到2024年,随着业务的发展与调整及生产线人员的变动,我司采用了更新的数据进行填写,所以中小企业数据更新,公司提供给台州市康太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日期为2025年03月18日,是中小企业数据更新之后的数据,为此我司提供给台州市康太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数据是正确数据,特此说明。

台州市莱恩克警报器有限公司《小微企业信息》内容如下:

所属行业:工业;从业人员:63人;营业收入为:4200万元;资产总额为:238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三)台州沃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如下:

关于2025年02月14日徐汇区消防救援支队2024年灭火救援装备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我公司台州沃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信息,声明函中载明我公司的从业人员为43人,营业收入为2165万元,资产总额为1709万元。(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由于该项目开标时间为2025年1月2日,2024年度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信息需要财务进行审计核算工作,所以我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信息为2023年度。

我公司2024年度中小企业声明函信息经财务审计核算后,2025年1月15日才核算出。我公司2024年度中小企业声明函信息为:从业人员42人,营业收入2800万元,资产总额1900万元;贵司也可以查询2025年1月15日以后我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信息:

例如:宝山区消防救援支队2024年目录外器材装备采购项目(包件七)中标公告http://www.ccgp.gov.cn/cggg/zygg/zbgg/202503/t20250312_24289172.htm(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关于温岭市2024年泽国、牧屿消防队装备器材采购,于2025年04月08日14:00开标,中标单位为台州市康太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其中,台州市康太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泽国消防队采购清单序号11、26、29、30、31、32、33产品由我司提供,声明函中载明我司的从业人员为42人,营业收入为2800万元,资产总额为1900万元;我公司证明以上数据完全真实,准确。

台州沃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小微企业信息》内容如下:

所属行业:工业;从业人员:42人;营业收入为:2800万元;资产总额为:19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经查,以上三家制造商《小微企业信息》中的数据均与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声明的数据一致;《授权书》载明的授权期限均为2025年03月18日至此项目结束。

四、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相关当事人提供了九江市浩川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台州市莱恩克警报器有限公司、台州沃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函》《证明》《授权书》《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书》《小微企业信息》等相关材料,与被投诉人2在质疑答复阶段所取证的内容一致。

五、投诉调查处理阶段,九江市浩川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向本机关出具了《补充说明函》,内容如下:

我司于4月30日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上填报的从业人员数是由于我司有外聘人员于年前离职,但是外聘离职流程尚未走完,人事处未上报给财务,所以当时的填报人数为146人。3月15日之后我司根据人事上报的最新上一年度末从业人员数据,提供给台州市康太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温岭市2024年泽国、牧屿消防队装备器材采购(项目编号CC024A10301-2)的是145人的从业人员数据,此数据是真实、准确的。4月30日我司根据2025年4月18日以后的实际人员变动调整填写财务报表,此时的从业人员数据为143人。人员增减都是公司运营的正常现象,所以每次进行的数据申报自然也会有所不同。

我公司承诺:在温岭市2024年泽国、牧屿消防队装备器材采购(项目编号CC024A10301-2)项目中提供给台州市康太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数据都是真实、正确的。

六、关于投诉涉及的3家制造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5月7日本机关向该3家制造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玉环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台州市椒江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分别发函请求协助认定。

5月13日,收到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回函。内容为:经我局核实九江市浩川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数量、营业收入等相关数据,认定该企业在工业行业中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5月19日,收到玉环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回函。内容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台州沃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处于2000万元以上但处于40000万元以下,属于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企业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上,但在300人以下,根据以上规定,该企业属于小型企业。

5月14日,收到台州市椒江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回函。内容为: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划分标准,台州市莱恩克警报器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七、台州市康太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内容为:

序号

制造商

从业人员(人)

营业收入(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属于:选填(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1

九江市浩川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145

22805

26458

小型企业

2

台州沃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42

2800

1900

小型企业

3

台州市莱恩克警报器有限公司

63

4200

2380

小型企业

八、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九江市浩川消防装备有限公司2025年4月30日修改后的《2024年度报告》公示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纳人数分别为143人、143人、136人、146人、136人;修改前的人数分别为146人、146人、137人、149人、137人。

经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投诉人所附链接(http://www.ccgp.gov.cn/cggg/zygg/zbgg/202502/t20250214_24166214.htm)提及的“郴州市消防救援支队2024年装备器材采购项目(三包)”,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开标时间为2025年1月21日。

经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投诉人所附链接(http://www.ccgp.gov.cn/cggg/zygg/zbgg/202501/t20250108_24038581.htm)提及的“徐汇区消防救援支队2024年灭火救援装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为2024年12月11日,开标时间为2025年1月2日。

九、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九江市浩川消防装备有限公司2025年3月17日以后的中标(成交)记录,发现其于4月29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5月20日开标的“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2024年度作战类装备采购项目六(重新招标)”中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从业人员145人,营业收入为22805万元,资产总额为26458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与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声明的数据一致。

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台州沃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2025年1月15日以后的中标(成交)记录,发现其于2月12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3月5日开标的“宝山区消防救援支队2024年目录外器材装备采购项目(包件七)”中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从业人员42人,营业收入为2800万元,资产总额为19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与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声明的数据一致。

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台州市莱恩克警报器有限公司2025年3月初以后的中标(成交)记录,发现其于4月11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5月12日开标的“德阳市消防救援支队2024年装备采购项目(包2)”《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从业人员为63人,营业收入为4200万元,资产总额为238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与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声明的数据一致。

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台州沃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2025年1月15日前的中标(成交)记录,发现其于2024年10月9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1月8日开标的“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2024年度消防装备(灭火类一)采购项目”中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从业人员43人,营业收入为2165万元,资产总额为1709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与投诉人提及项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声明的数据一致。

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台州市莱恩克警报器有限公司2025年3月初前的中标(成交)记录,发现其于2024年11月11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2月4日开标的“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2024年小型消防站装备项目(第六包)”《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从业人员为28人,营业收入为1678万元,资产总额为237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与投诉人提及项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声明的数据一致。

十、资格审查记录表显示:本项目投标的11家供应商中共10家通过了资格审查。其中,投诉人福州捷得晟科技有限公司因“《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正确填写完整,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未通过资格审查。

本机关认为:

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九江市浩川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台州沃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台州市莱恩克警报器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数据虽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其他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声明的数据不一致,但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阶段,三家制造商均对数据不一致的原因及数据更新时间进行了说明,并对其提供给中标供应商数据的真实、准确性进行了承诺。另外,投诉人所提及项目的开标时间均在本项目开标和制造商年度数据更新前,通过查询三家制造商在数据更新前及更新后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情况,均与投诉人提及的项目及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声明的一致,本机关对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的答复予以认可。同时,三家制造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也分别作出了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的认定,未改变《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中小微企业划型,声明函的实质性效力未受影响,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投诉人未通过本项目的资格审查,也未提供证据材料证明采购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决定:

综上,投诉人关于温岭市2024年泽国、牧屿消防队装备器材采购项目(编号:CC024A10301-2)的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岭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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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地址: 关于温岭市2024年泽国、牧屿消防队装备器材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 杭州迅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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